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鹰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应围绕支持我市“1+2+N”现代产业体系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开展。通过深入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与服务,为奋力谱写现代化鹰潭建设新篇章强化人才支撑。
第三条院士(专家)工作站主要职责:
1.开展产业及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2.围绕用人单位、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集群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我市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3.引进院士(专家)及科研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或开展产业化;
4.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合作,为我市培养研发团队和创新人才;
5.组织用人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共建科研平台,共享双方创新资源。
第四条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在鹰潭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为院士(专家)工作站配套的自身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
3.与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签订了 3 年以上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联合实施项目有关事项,工作目标清晰、任务具体、分工明确、指标量化、知识产权归属和受益分配清楚、成果可评价。
4.能为院士(专家)工作站日常运行和科研合作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服务保障。
5.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偷税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等事件。
第五条建站单位引进的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成员的专业领域与双方合作项目相符,拥有建站单位急需的专利、关键技术、高新技术等;领衔专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且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引进由《关于深入推进“鹰才计划”打造技能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中认定的“第一类人才”“第二类人才”领衔的专家团队。
2.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第三类人才”及以上或有专利、关键技术、高新技术的专家不少于3人)。
3.团队成员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合计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申请和审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步骤是:
1.建站单位向属地科协提交《鹰潭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鹰潭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察指标与说明》(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属地科协初审通过后,推荐至市科协;
2.市科协审核建站申请材料,组织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七条院士(专家)工作站原则上以依托单位的全称(或简称)命名,“第一类人才”建站名称统一为“XXX(建站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第二类人才”建站名称统一为“XXX(建站单位名称)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立后,有关单位主要采取以下支持和保障措施:
1.院士(专家)工作站日常运行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
2.新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五万元资金补助,由申报单位属地财政负担;晋升为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二十万元资金补助,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负担。
3.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对院士(专家)工作站政策扶持力度。
第九条加强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与考核,确保院士(专家)工作站发挥应有的作用。
1.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主体,负责制订管理细则并实施管理与服务;
2.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有关技术合作项目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建站满一年并且考核优秀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4.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按市委人才办有关文件执行;
5.鹰潭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制定《鹰潭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指标与说明》(见附件)。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鹰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鹰潭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考核管理办法》(鹰科协字〔2020〕27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