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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创新创业平台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12-01 09:04:11  来源:  作者:  已点击:

  鹰潭市创新创业平台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鹰才计划”打造技能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着力提升平台在人才引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产业等方面的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考核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以创新价值、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根据各平台的功能定位、平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考评标准,依照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对各平台的建设、运行等情况开展绩效考评。

  第三条管理对象。本办法中“创新创业平台”,指的是由市级以上发改、科技、工信、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市级以上的,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建设运行经费补助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海智基地(海智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平台载体。具体名单由市委人才办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四条责任分工。考核评估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部门责任分工如下:1.市委人才办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级发改、科技、工信、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围绕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本系统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的培育和建设,制定平台认定、管理和考评标准,明确绩效评估指标及评分规则;

  3.市科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4.平台建设单位年初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平台的功能定位,做好平台年度建设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上报考评材料,并主动配合做好各项考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组织实施。考评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新认定的运行时间不满1年的平台,不参加当年度考评。对开展基础性、开创性研究的平台,可适当延长考评周期。延长考评周期的意见应由考评组提出,并报市委人才办审议。考评工作主要按照以下步骤具体组织实施:1.平台建设单位参照考评指标,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汇总并报送相关材料;

  2.市科协邀请平台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考评组,对各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估材料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核实,按照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再进行综合评估;

  3.市科协根据考评组评估结果,结合各平台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考核评估等次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考评结果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4.对考评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无其他情况反应的,由市科协将考评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审议,由市委人才办发文公布考评结果。对考评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或有其他情况反应的,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调查核实,重新核定考评结果

  第六条 考评等次。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不包含6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当年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项目计划)、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奖项)的平台,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安排市级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1.对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平台,兑现发放平台建设补助资金;

  2.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平台,给予 1年整改期整改到位后,兑现发放平台建设补助资金;

  3.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平台,1 年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申领平台建设补助资金资格;

  4.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平台,取消申领平台建设补助资金资格。

  第八条 资金支持。每新建一个平台,按建设的平台层次给予建设经费补助,标准为:

  1.国家级6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

  2.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兑付方式。建成不同层次平台获得的建设经费补助,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兑付。

  1.对获批5万元等次建设经费补助的平台,一般在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考评结果后,一次性兑付补助资金;

  2.对获批10万元、20万元等次建设经费补助的平台,一般在平台建成当年兑付一半补助资金,在次年考核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后,兑付剩余补助资金;

  3.对获批50万元、60万元等次建设经费补助的平台,一般在平台建成当年兑付20万元补助资金,在次年考核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后兑付20万元补助资金,在第三年考核中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后兑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条 经费保障。创新创业平台考评和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进行列支。

  第十一条 其他。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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